律师案例

郭田律师
郭田律师
重庆-重庆
主任律师

欠款不还被逼债债务人起诉拒还“赌债”被驳

合同纠纷2016-02-14|人阅读

近年来,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债务人作为原告起诉债权人的情形却着实少见。近日,武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债务人)蔡某请求法院确认其所借债务为赌债,据此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家住武隆的江某雇请了两个人跟随蔡某催收债务,结果债务未收到,蔡某却跑到彭水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了案。蔡某向派出所民警称:自己于2015年5月份在彭水县某茶楼打牌时欠下4万元赌债,现在债务人江某派人跟随自己要账。但彭水县公安局未予立案。  随后,蔡某将江某起诉到武隆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2015年5月10日当晚自己欠江某的赌债无效。庭审中,被告江某否认2015年5月10日在彭水县某茶楼与蔡某打牌借款的事实,并当庭出示了落款为2015年5月7日的《借条》及银行取款记录,证明自己当时借钱给蔡某的日期不是5月10日,借款也不是蔡某所说的因为打牌而形成的赌债。  武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蔡某主张2015年5月10日晚因赌博形成的借款无效,应当举证证明当晚借款成立且系赌债。被告江某对2015年5月10日参与赌博的说法予以否认,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给蔡某的事实,且赌博的事实也未经公安机关查实。江某出示的《借条》与蔡某诉称的“赌债”时间不一致,不能认定蔡某于2015年5月10日晚书写了落款为2015年5月7日的《借条》。法院遂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称,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益合法合理,而债务人通过诉讼拒绝还款的案例实属少见。赌债系因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非法债务,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发生履行效力。本案中,蔡某虽声称债务系赌债,但过了五个多月才向公安机关报警,已错过了证据收集的最佳时间,且事后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确系赌债,从而最终导致败诉。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借款行为时,出借一方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用途,明知借款人系用于赌博而借款,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确属赌债等无效债务,应及时依法维权。债务人同样也应讲究诚信、远离赌博,杜绝非法债务。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具有证据收集意识,依法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