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郭田律师
郭田律师
重庆-重庆
主任律师

劳动者虚构履历获聘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劳动争议2017-05-09|人阅读

20147月,某公司面向社会招聘房地产营销人员。719日,熊某来公司应聘营销总监一职,并在《应聘登记表》中虚构了工作经历及业绩。724日,公司与熊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724日起至2017723日止,并约定公司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熊某工资,月工资(含每周加班1-2天的加班费)为37 500元。  2015615日,因开盘业绩差,与开盘目标相差远,公司作出《关于熊某的任免通知》,决定免去熊某营销总监一职,任命其为营销经理,工资降为12 500/月。自20157月起,公司未再向熊某发放工资。2015104日,熊某口头通知万丽公司,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016129日,熊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万丽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熊某的工资39 166.67元。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欠付熊某的工资数额应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熊某为了获取公司营销总监的职位,在其声明《应聘登记表》所填写信息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虚构了任职履历与工作业绩,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继而与其签订薪酬标准为37 500/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公司与熊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因熊某实施欺诈,导致该合同关于薪酬部分的约定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公司虽已于2015615日免去了熊某欺诈取得的营销总监职务,但又任命其为销售经理,表明了万丽公司对熊某担任销售经理这一职位业务能力的认同。在20156月以前,万丽公司已经按照37 500/月的标准向熊某支付了劳动报酬,熊某也实际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对于公司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鉴于公司在与熊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也未对熊某的任职履历、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认真考察,公司已经支付熊某的工资,应当按照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对于熊某201571日至104日期间的工资,公司应当按照任命熊某担任营销经理的薪酬标准,即125 00/月进行计发,即12500×312500÷30×439166.67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为了能对将来劳动关系的履行结果有一个较为清晰的预判,双方都有必要也有权利了解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和条件。劳动者应树立正确的求职理念,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用人单位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郭律师代理公司劳动纠纷成功案例
事实经过:贾某认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并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贾某诉求: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养老保险费、未签
#劳动争议
人看过
郭律师代理公司劳动纠纷成功案例
不服工伤认定区长出庭应诉
2016年1月21日上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开庭审理,巴南区区长陈刚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巴南区各镇街、部门行政一把手约20人旁听
#劳动争议
人看过
不服工伤认定区长出庭应诉
将劳务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及过错认定
【案情】2012年,重庆某水务公司将搬迁工程中的电杆、拉盘二次转运等劳务工作发包给张某,报酬以工程量计算。张某找到林某和其他工友,邀约他们共同完成这项工程,分别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将劳务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及过错认定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价是支付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
除劳动合同-代价是支付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郭某2004年7月入职于A传媒公司,2012年3月1日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于同年4月份向郭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
#劳动争议
人看过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价是支付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
单位遗失职工档案,赔偿23万元
单位遗失职工档案,赔偿社会保险23万元[2012-1-215:20:00|By:please281]2010年2月唐某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九龙坡区经委赔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单位遗失职工档案,赔偿23万元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原告系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将《派遣员工管理办法》、《派遣员工须知》的相关内容明确告知原告,原告应遵守用工单位的
#劳动争议
人看过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