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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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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旁腺瘤误诊为甲状腺癌,误切甲状腺医院赔偿30余万元

损害赔偿2012-03-30|人阅读

宋丽红律师成功代理安某某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本律师代理原告安某某,使其获得赔偿款30余万元。

原告安某某于2005年因甲状腺结节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诊断为甲状腺结节,需手术治疗。术中冰冻病理切片为可疑甲状腺髓样癌,医生却告诉其家属为甲状腺髓样癌,并建议行甲状腺全切术,颈部淋巴结廓清术,家属只能听从医院的意见。结果术后病理切片结果为侵袭性甲状旁腺瘤,伴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术后,患者经常感冒,怕冷,腿浮肿,掉头发,失眠,经常到医院就诊,检查甲功5项,血常规,彩超,每日须口服2片优甲乐。严重影戏了原告的生活质量,而且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针对医院的误诊误治,原告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要求,于2005年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经历了和平区医学会、沈阳市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最后中华医学会认定本病例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认定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失:1、冰冻病理切片报告为“考虑甲状腺髓样癌”,但未能进一步提出“待石蜡切片确定”等建议存在缺陷,对临床医生选择手术方案有一定不良影响。2、临床医生根据冰冻病理切片的“考虑甲状腺髓样癌”的报告,直接向患者告知“术中冰冻诊断为甲状腺髓样癌”,说明手术医生对患者的病情、疾病性质、治疗原则、预后及利弊的告知不充分,未能使患方在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后再对手术方式做出选择。3、临床医生对表述为Ⅱ类病理诊断的病理报告,未与病理科进一步沟通,以了解疾病的病理表现,未再根据Ⅱ类病理诊断的提示进一步鉴别诊断,即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颈部淋巴结廓清术”,手术方式的选择缺乏充分依据。根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和平区法院于2009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医院对安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安某某30多万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历经4年,3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充分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了医院存在的过失,维护了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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