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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和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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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持有毒品,被处徒刑( *** )

刑事辩护2012-05-31|人阅读

法警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和清 13377855815

【案情回放】

李×、姚×案发前系武汉市××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下称“法警”),二人私交较深。2009年8月20日晚9:00时许,李×、姚×商议合伙放码钱的事,由姚×出资11万,李×出资7万,利润按出资比例分成。同年8月21日上午 8:20时许,姚×到武汉市××区看守所押解犯罪嫌凝人来××区法院开庭审理,遂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给李×,并告知建行卡上有人民币5万元,招行卡上有人民币6万元以及密码,让李×到银行去取款。待姚×从××区看守所提完犯罪嫌凝人到××区法院,已经是上午9:00时了。当天上午,李×和姚×一同在×× 区法院第13号法庭上押解犯罪嫌凝人。开完庭后,姚×与××区法院其他法警到××区看守所去还押,李×没有去。

2009年8月21日上午12:00时许,李×从××区法院出发,13:00时来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用自己的驾驶证在“××商务酒店”开了一间2001套房,将随身携带的男式棕色挎包放在客厅沙发上,坐在房间看电视,并电话邀约姚×在江汉区万松园路的“××商务酒店”会面。15:00时左右,姚×和其朋友徐×开车一起来到了该酒店。姚×一进房间,李×就将18万元码钱交给了姚 ×。姚×觉得天热、口渴,便给李×40元钱去买水,但韩×下楼时仍将自己的棕色挎包放在客厅的沙发上而没有带走。等李×买完3瓶“绿茶“上楼时,就发现姚 ×正在用“水溶C100 ”饮品瓶和软管及专门吸食麻果的金纸作吸食麻果的工具。然后,李×、姚×及徐×3人一边用饮料瓶吸食麻果,一边聊天,共计吸食了20颗。大约16: 30时许,徐×因有事便提前离开了酒店,只剩下李×、姚×在房间里边谈边看电视。下午17:20时许,姚×借故会朋友也走了。而李×因当晚要参加其在南方航空公司当乘警的同学黄××在万松园路“武汉×××大酒店”举行的婚宴,便独自一人留下来了。

2009年8月 21日下午17:30时许,武汉市江汉公安分局万松园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江汉区万松园路上的“××商务酒店”2001室,要进行毒品贩卖。接到报警后,该所民警何××、梁××、闻××、王××于同年8月21日下午17:40时许,迅速赶到万松园路上的“××商务酒店”2001室,当场从李×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搜出6袋用透明塑料袋装的麻果414颗,并将其抓获。2009年8月22日凌晨1:00时许,武汉市江汉公安分局缉毒大队对李×的尿液进行现场检验,结果尿检呈阳性。同年8月26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查获的6袋透明塑料袋装麻果414颗,净重32.49克为甲基苯丙胺(武汉市公安局武公禁毒技检字【2009】第JD0949号毒品检验鉴定书)。

2009年8月22日,武汉市江汉公安分局以犯罪嫌人李×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经武汉市武昌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人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0月22日向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汉公刑诉字【2009】第742号)。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21日下午17: 40时许,被告人李×在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商务酒店”2001室,被武汉市江汉公安分局民警从其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搜出6袋透明塑料袋装的麻果 414颗。经鉴定上述物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32.49克,并将被告人李×当场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有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2.49克,其行为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09)第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6日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后,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32.49克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系初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2009年12月1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9)汉刑初字第7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和清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作 者:黄和清,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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