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20时许,陈某酒后驾驶苏F×××××小型越野客车,在工农路南川园路口碰撞苏F×××××小型轿车后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陈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为109.3mg/100ml。陈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委托谢庆斌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