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资产公司:
康桥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对Y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债权项目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调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及调查所搜集的材料,对以上项目的主、从债权效力、相关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经营现状进行了分析。依律师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向贵公司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收购债权情况:
(一)、债权形成事实:
借款人在原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借有11笔贷款,本金337,439,729.45元,目前余额为337,439,729.45元,借款及担保明细如下:
序号 | 借款时间 | 借款合同号 | 借款金额 (万元) | 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 金额 (万元) | 担保期间 | 催收情况 | 备注 |
1 | 1996.9—1997.8 | 96年市营工字第0071号 | 50 | Y公司 | 房产抵押 | 50 |
|
| 抵押无效 |
2 | 1996.9-- 1997.9 | 96年市营工字第0072号 | 450 | Y公司 | 房产抵押 | 450 |
|
| 抵押无效 |
3 | 1996.12—1997.12 | 96年市营工字第0063号 | 4257 | Y公司 | 设备抵押 | 4257 |
|
| 抵押无效 |
4 | 1996.12—1997.12 | 96年市营工字第0064号 | 4500 | Y公司 | 设备抵押 | 4500 |
|
| 抵押无效 |
5 | 1996.12—1997.12 | 96年市营工字第0065号 | 4500 | Y公司 | 设备抵押 | 4500 |
|
| 抵押无效 |
6 | 1996.12—1997.12 | 96年市营工字第0066号 | 4500 | Y公司 | 设备抵押 | 4500 |
|
| 抵押无效 |
7 | 1996.12—1997.12 | 96年市营工字第0067号 | 4500 | Y公司 | 设备抵押 | 4500 |
|
| 抵押无效 |
8 | 1996.12—1997.12 | 96年市营工字第0068号 | 75 | Y公司 | 设备抵押 | 75 |
|
| 抵押无效 |
9 | 1996.12—1997.12 | 96年市营工字第0073号 | 355 | Y公司 | 设备抵押 | 355 |
|
| 抵押无效 |
10 | 1996.12—1997.12 | 96年市营工字第0070号 | 6532.7 |
|
| 6532.7 |
|
|
|
11 | 1995.09—1998.12 | 1995第9-6号 | 486.228834(美元) | 某实业公司 | 保证 | 486.228834(美元) |
|
| 保证人免责 |
(二)、债权转让情况:
X资产公司于2005年7月23日与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上表所列债权651,449,773.75元,其中贷款本金债权为337,439,729.45元,利息314,010,044.30元。
二、债权效力及转让效力分析:
(一)、主债权的效力:
上述11笔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债务承担主体为Y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合资的中方——A厂、B厂、C厂、D厂、E厂五厂在设立Y公司时以净资产折价10183.2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但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属出资不到位,应列为被告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合资的外方——香港(中国)某有限公司出资不到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认定),也应列为被告,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Y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成立后,债权人已向其申报债权。1998年9月30日Y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对此予以确认,但因工行移交的债权确认函为复印件,要实现债权在证据方面还有一定的瑕疵。2005月12月17日,贵公司与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在《大众日报》发布了该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07年9月17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了该债权催收公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二)、从债权效力
上述11笔借款合同中,其中的1995第9-6号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保证贷款因没有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催收而丧失诉讼时效,其他10笔为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只在抵押合同中附抵押物名称(没有抵押物清单),因而抵押合同无效。
(三)、债权转让效力
本次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转让合法有效。
(四)、其他说明事项
工行移交的债权确认函为复印件,要实现债权还需结合其他证据。
三、前期诉讼及执行情况: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省工行营业部于2004年将4862288.34美元的保证担保贷款和一笔450万元人民币的抵押担保贷款向济南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04年11月11日,济南市仲裁委分别作出(2004)济仲裁字第386号、387号两份裁决书,裁决y公司偿还相应的借款本息,未裁决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效力。工行申请执行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分别作出(2004)市非诉仲执字第100号、101号两份民事裁定书,均因债务人y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执行终结,同时发放(2004)市非诉仲执债证字第100、101号两份债权凭证。
2、企业股东之间
1997年12月,Y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是被申请人香港(中国)某有限公司违反出资协议,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58万元,二是被申请人利用其在Y公司的职权,为其一方的私利,损害Y公司的权益,共计7941.09 万元,应补偿给Y公司。1999年4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1)确认被申请人出资方面构成违约;(2)关于所谓被申请人借抵触利益交易损害Y公司权益共计7941.09 万元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予以驳回。
1997年12月,香港(中国)某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确认合资合同无效;(2)被申请人的出资不实,不是10183.2万元。1999年4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1)关于本案合资合同无效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被申请人的出资不实,不是10183.2万元,应聘请为申请人同意的独立的、有资格的专门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予以评估验资。
3、行政诉讼
2000年香港(中国)某有限公司在济南中院诉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济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济南市工商局核准和批准设立F公司等四家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鲁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济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确认济南工商局核准和批准设立F公司等四家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济南市工商局对核准和批准设立F公司等四家公司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采取补救措施。
2000年香港(中国)某有限公司在济南中院诉山东省外经贸委,要求确认1、被告对Y公司清算委员会不进行监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2、被告省外经贸委长期对原告的合法请求不予答复和不采取任何措施解决Y公司问题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2001年10月24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济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1、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山东省外经贸委对Y公司清算委员会不进行监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2、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山东省外经贸和长期对原告的合法请求不予答复和不采取任何措施解决Y公司问题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2年3月8日作出(2002)鲁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济南中院的第二项判决,撤销济南中院的第一项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山东省外经贸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四、 债务人资产情况及经营现状
(一)、债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Y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由原A厂、B厂、C厂、D厂、E厂与香港(中国)某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1年12月13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公司授权资本为50,000美元,实收资本为1美元。该公司为美国公民M 全资拥有,管理层成员为执行董事M先生本人,除此以外无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某。
Y公司注册资本25,458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出资15,274.8万元人民币,持股60%;中方出资10,183.2万元人民币,持股40%。
1997年6月30日,Y公司因经营期间亏损严重,由山东省外经贸委和济南外经贸委批准成立Y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代行企业法人权利,依法对其进行特别清算,现仍在清算中。
2、经营情况
1993年Y公司合资后,A厂、B厂、C厂和D厂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仍保留至今。E厂因属于在建工程项目,无正常的生产经营,所以没有营业执照。
1999年,济南市政府为保持社会稳定,把Y公司合资前的5个国有企业组建成4个公司,分别是F公司、G公司、H公司和I公司,这四家公司均为以实物(折价为1,200万元)投资和职工募股组建,以租赁经营方式勉强维持生存,但保存了原来的产品品牌和技术力量。经现场调查,除F公司有部分资产并租赁外,其他三个公司均无资产。
(二)、担保人情况
某实业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85年7月15日,合资的中方为某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合资的外方为香港(中国)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
(三)、债务人资产现状、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1、主要资产
Y公司的出资由于中方股东以净资产(不含土地)出资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具体产权归属尚待明确。补充清算材料显示截止2002年6月30日资产总额:751204796.33元。
2、主要债务
Y公司总负债1347732828.78万元。其中; 金融债权100079.70万元:(1)某资产公司约3.5亿元;(2)X公司6.57亿元。X公司占金融机构总债权的65%。
债务人现已资不抵债。
五、综合分析意见
综上所述,X公司对Y公司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Y公司债务沉重,已严重资不抵债。X公司从工行接收的债权基本是信用贷款,无论是等待Y公司继续清算(实际清算工作已经不了了之)还是采取破产,收效甚微,更有可能一无所获。所以,当前只有协调好相关各方关系,对Y公司实施重组,才有可能实现Y公司、地方政府和X公司等债权人多方共赢的结果。
六、法律建议:
Y公司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无论是通过诉讼、清算还是申请破产方式,恐怕都难于达到理想的结果。而债务重组,即通过与政府、股东协商,将Y公司的资产权属落实,Y公司将优质、核心资产剥离出来与X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转股股权共同组建设立新公司,由新公司引入新的投资人,解决腾笼换业、产业发展以及职工安置等问题,这样实现包括政府、股东、债权人及Y公司在内的相关各方共赢,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一)资源优势
Y公司占用着处于市区黄金地段的几百亩土地,均为国有工业划拨地,尚需在明确产权后,通过在公开市场招、拍、挂的方式对土地进行变性,将土地从划拨地变为出让地后方可进行后续开发,实现再增值。这也是目前众多开发商和合作伙伴所注目的热点。
(二)债权优势
Y公司债务相对集中,且金融债权集中,X占65%,利于沟通谈判和减让转股重组。
七、声明:
本律师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X公司与我方有关保密条款的约定,对X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我所律师调查所得的材料、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并对调查所得的材料、对债务人资产、经营现状的调查分析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康桥律师事务所(签章)
律师 葛显光
2008年1月25日
注: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本文对当事人的名称及涉案时间等事项已做了技术性处理。
律师简介:葛显光,中国民主同盟会盟员、2011年度中国百强大律师、中国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中国资深税务策划师、美国国际职业税务经理,原山东正大开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山东大学毕业,中国策划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继续教育背景,理论知识丰富、文字功底扎实。
★社会阅历:资深公务员文秘背景、多年企业高管经历,精通政府部门公关运作程序与文案处理,企业管理经验丰富。
★执业经历:十几年律师工作生涯,多年律师事务所管理经验,为企业做过上百次法律、税务策划知识培训,对各类纠纷的处理有独到的见解和非凡的能力。
★执业理念:仗义执言,只向真理低头!
★部分著作:《生活中不可不知的110个刑事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赵某特大连环杀15人案、朴某等组织他人偷渡国境案、李某组织他人卖淫贩毒案、大易造纸债转股案、浪潮电子改制上市案、爱多国际集团与巴基斯坦某公司罐头出口合同质量纠纷案、烟台GYG开发公司诉烟台开发区管委行政赔偿纠纷案(涉案标的4.5亿)、烟台TH工程有限公司诉黑龙江一建工程合同纠纷案、烟台马利酵母有限公司诉RF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烟台ZY公交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威海“11.12”特大交通事故案等。
★擅长领域:建筑房地产、投融资、合同法、公司法、海事海商、税务策划、企业并购重组上市、涉外诉讼与仲裁等。
★社会兼职:中国国际商会山东葡萄酒分会理事、中国国际商会烟台商会理事、山东省社会新阶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烟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烟台市消费者协会理事、烟台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理事、烟台市福山区工商联执委等职务。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150号
烟台分所:山东省烟台市北马路1号
电话:0531-86128622;0535-6219401
传真:0531-86128620;0535-6219402
手机:15866495888
邮箱:15866495888@188.com QQ:40508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