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邓益忠律师
邓益忠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其他2011-11-29|人阅读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沪二中民一()终字第2861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谢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民一()初字第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谢某某系同事,于19915月登记结婚,刘某某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关系尚可,后常为琐事发生争执。20035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夫妻分居至今。200311月谢某某曾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20052月谢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  另查明:上海市延长中路800弄某号402室房屋(以下简称延长中路房屋)系刘某某、谢某某各自所有房屋合并取得的中兴路甲号605室房屋上交单位后,由单位套配给夫妻双方,产权户名登记为谢某某。20035月发生争吵后,刘某某留下便条给谢某某,言明:“如果我们的生活仅仅是冷漠和争吵,那么我们就客客气气分手,大家都不要再活受罪了。1、等刘美华房子拿到装修好后我搬走,约在明年春节前后;2、我走后房子你要住的话你一直住下去,如不想住可卖掉,卖掉的钱给我一半;3、家中所有的东西你需要的全留给你,你不要的也卖掉,卖掉的钱给我一半。”2005330日谢某某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得款人民币55万元(以下币种除注明以外均为人民币)。刘某某获知后遂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200512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5)闸民三()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请求。  又查明:20057月谢某某另行购买了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民洁弄某号201室产权房屋(以下简称张堰镇房屋),产权户名登记为谢某某。该房屋购买价格6.5万元。  刘某某、谢某某婚后另购置了夏普分体空调二台、三菱重工空调一台、索尼彩电二台、音响一套、西门子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蚬华微波炉一台、索华VCD一台、红木家具十三件、电视柜一张、龙椅餐桌七件、龙椅沙发五件等物品。谢某某出售房屋时将空调与房屋一起售出,其余物品卖房后以6,000元总价另行出售。  刘某某名下另有上海城市合作银行的股权6,300股。刘某某名下股票账户20035月至今合计存款1万元、合计取款53,304元,现账户内无余额。  婚后刘某某、谢某某名下分别购买了人身保险。谢某某名下的保险已由刘某某于20039月退保,得款4,738元。  刘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038月、10月、11月分别存入4,000元、5,000元和1,000元,于200311月同时取出。  20053月谢某某自单位提取建房费5,100元。20056月,谢某某因退休自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28,606.54元。  原审中,刘某某诉称:与谢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中关系尚可,但谢某某在2003年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后突然离家出走,并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20052月谢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不久便撤诉,嗣后将自己骗离家中,擅自变卖了房屋和家中财物,将自己迁入金山区张堰镇,自己曾起诉追索房屋无果。自己精神备受折磨,无法再与谢某某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6万元,要求谢某某赔偿房屋损失12.5万元,离婚后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谢某某辩称:刘某某在退休后的生活中,对家庭事务无甚关心,2001年后还与昔日恋人勾搭,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夫妻分居已久,同意离婚。要求分割刘某某处的共同财产。  原审审理中,刘某某、谢某某一致协商张堰镇房屋价值为7万元。  原审审理中,刘某某主张延长路房屋应该按照市场价80万元分割;金山的房屋归谢某某,主张1/2折价款;家中物品要求谢某某支付1/2折价款5万元;主张谢某某处尚有共同财产黄金项链、白金项链、缅甸玉戒指两枚、挂件两只、水晶石。谢某某表示刘某某主张的物品均在刘某某处,此外刘某某处还有恐龙蛋化石一枚、钻戒一枚、翡翠包金的项链、手链、脚链、戒指、白金项链一条、发晶项链一条、云南橡木雕组合五件、翡翠挂件、翡翠手镯、成都万盛科技原始股5,000股、备用现金2万元,刘某某应合计支付折价款32.5万元。刘某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家中的玉器等物品均在谢某某处,恐龙蛋化石不存在;成都万盛科技股已经因公司原因而不存在了。谢某某另表示,家中家电物品已变卖,应该按照变卖价格分割;延长路房屋出售款55万元已用于购买金山房屋和日常家务处理,无余款;金山房屋归自己,不同意支付折价款。刘某某还主张因诉讼等原因向他人借款35,300元。谢某某对此表示从不知情、与己无关。  谢某某还主张刘某某处的上海银行原始股各半分割;刘某某自股票账户提取的19.38万元应各半分割;刘某某名下美金存款7,988元应各半分割;刘某某应返还自己保险和婚后开支30万元。刘某某同意分割上海银行原始股;表示股票账户提取的资金早已用于家庭生活;美金存款是不存在的;保险退保谢某某是明知的;不同意谢某某对婚后开支的计算。  同时,谢某某主张上海市中兴路814704室房屋(以下简称中兴路房屋)系共同财产,被刘某某以交换的方式转移至车站北路房屋他人名下,要求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某某对此则表示,中兴路房屋是在谢某某及家人认可的情况下以四换的方式交换的,换得的房屋已经单位调配至延长中路房屋,不存在自己私自转移的情况。  原审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原审法院认为:和睦的婚姻关系需靠夫妻的感情来维系。刘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生活多年后,未能珍惜和培养彼此的感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可予准许。  延长中路房屋系刘某某、谢某某婚后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后刘某某曾留条言明其同意谢某某变卖房屋,故谢某某出售房屋的行为非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刘某某主张谢某某恶意低价出售,并无证据证明谢某某的主观恶意存在,应以谢某某的实际出售价格分割。而谢某某用以购买金山房屋的钱款可从总价款中扣除。谢某某主张房款已开支的部分,不符合情理,法院将酌情予以扣除。房屋中原有的家具、家电物品,已随房屋出售的物品价值应随房屋价值结算,其余部分谢某某主张以6,000元变卖,与情理不合,法院将考虑物品的购买价格以及使用折旧等因素,酌情作出分割。  张堰镇房屋是以共同收入购买,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一致认可房屋价值7万元,并无不当,可据此分割。具体分割方式,法院将视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作出决定。  刘某某、谢某某自分居生活后经济再无往来。而刘某某、谢某某在分居后所作出处分的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应予以分割。其中包括刘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谢某某名下的建房费和公积金。刘某某在分居后将谢某某名下的保险退保,无证据证明系谢某某同意,应认定为刘某某的擅自行为,保险金应予返还并酌情承担谢某某的相应损失。  刘某某主张分割谢某某处的黄金项链、白金项链、缅甸玉戒指两枚、挂件两只、水晶石等,以及谢某某主张返还刘某某处的恐龙蛋化石一枚、钻戒一枚、翡翠包金的项链、手链、脚链、戒指、白金项链一条、发晶项链一条、云南橡木雕组合五件、翡翠挂件、翡翠手镯、成都万盛科技原始股5,000股、备用现金2万元,双方意见相悖,且均不能就各自的主张提供证据,法院不予处理。刘某某主张的借款,因谢某某否认,且债权人并未提出主张,本案不予处理。谢某某主张分割刘某某名下的美金存款和婚后开支30万元,并无证据证明事实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对刘某某名下的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原始股处理意见协商一致,可予准许。刘某某主张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亦可照准。  对于双方争议的中兴路房屋的转换和侵权问题,因该房屋的交换所涉及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屋权利涉及案外人利益,刘某某、谢某某对此意见不一,本案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二、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刘某某应支付谢某某存款分割款5,000元、股票资金分割款21,670元、退保金5,000元;谢某某应于同期支付刘某某建房费分割款2,550元、公积金分割款14,303.27元、卖房分割款23万元、家电出售分割款5,000元;刘某某名下的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原始股归刘某某、谢某某各半所有;三、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民洁弄某号201室房屋产权归谢某某所有;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刘某某房屋折价款3.5万元;四、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刘某某迁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刘某某、谢某某各半负担。  上诉人谢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未查明刘某某银行存款、股票资金款、退保金,要求二审法院查实后进行分割。谢某某未收到建房款,故不同意分割。对是否存在公积金28,606.54元不清楚,对原审按二分之一比例分割也有异议。对原审卖房款分割有异议。张堰镇房屋归谢某某所有,谢某某不应支付刘某某房屋折价款3.5万元。原审对于中兴路房屋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处理,明显不公。请求撤销原判第二、三项,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刘某某辩称:原审对银行存款、股票资金、退保金、公积金、卖房分割款、家电出售款等进行了质证,故程序合法。中兴路房屋原审未作处理,故本案不应该处理。不同意谢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谢某某对原审查明的以下事实有异议:1、认为原审未表述导致离婚的原因,离婚的责任在刘某某,故刘某某在财产的分割上应该少分。2、中兴路乙号605室应为中兴路甲号605室,系笔误,且该处房屋不是由双方各自所有房屋合并取得,是由谢某某母亲房屋交换到该处房屋。3、原审未查清上海城市合作银行股票的孳息,取款53,304元不应该扣除存款1万元。退保后的损失原审未查明。对提取建房费、公积金有异议。成都万盛科技原始股应为1万股,原审对此应该进行处理。对此,刘某某认为,导致双方离婚过错不在刘某某。原审查清了股票、存款、提取的建房费、公积金,不同意谢某某的表述。谢某某原审时表述成都万盛科技原始股为5,000股,故原审也认可5,000股。中兴路房屋号码确系笔误。对原审查明的其余事实无异议。  二审中,谢某某提交了1(2006)沪二中民一()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中兴路房屋在原审判决时还在刘某某的女儿名下。2、平安保险对帐单,证明刘某某把谢某某的保险退掉了,但退掉多少不清楚。3、两份通讯录,证明刘某某在婚姻中有过错。刘某某对此认为,谢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且证明的内容也没有事实依据。刘某某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另查明:1、中兴路乙号605室应为中兴路甲号605室。2、刘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038月、10月、11月分别存入4,000元、5,000元和1,800元。此三款合计比原审查明的多出800元。3、投保人为刘某某,被保险人为谢某某的保单号为P020200001某某的平安康泰保险于19981118日投保,于2003年退保,退保金共计4,738元转入投保人指定的帐户,该保险合同效力终止。4、刘某某上海银行100211005336某某(后变更为100211076581某某、3001117969100某某)20035月至20101月共取款7,033.6(含红利和2006410日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营业部转入款3,304)5、刘某某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天目中路支行和深圳平安银行开立帐户,但没有交易记录。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刘某某对在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差额800元和上海银行20035月至20101月的取款,愿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院认为:婚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谢某某、刘某某婚初感情较好,后因谢某某怀疑刘某某对婚姻不忠,致夫妻感情不睦,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审法院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谢某某要求认定刘某某对婚姻破裂存有过错,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有关刘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存取款的处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038月、10月、11月分别存入4,000元、5,000元和1,800元,于200311月取出,与原审认定的数额略有差异。二审中,刘某某愿意将该差额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院予以准许。  有关刘某某名下股权的处理。原审中,双方对刘某某名下的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原始股处理意见协商一致,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刘某某名下的上海城市合作银行股权由双方各半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有关刘某某名下股票资金款的处理。原审认定刘某某提取其名下股票账户资金53,304元,判决刘某某支付谢某某21,67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若谢某某日后发现刘某某有隐匿、转移股票账户资金或发现在刘某某处有尚未处理的股票账户资金,可另行主张权利。  有关被保险人谢某某名下保险金退保费的处理。原审查明的谢某某名下保险费退款数额属实,原审考虑刘某某擅自退保的事实,酌情判决刘某某支付谢某某退保金5,000元尚属合理,谢某某请求刘某某赔偿因退保造成的损失,理由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  有关谢某某名下的建房款和退还的公积金的处理。谢某某于20053月、6日分别提取的建房费和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对此予以各半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有关延长中路卖房款和张堰镇房屋的处理。原审以谢某某出售延长中路房屋实际售款,并考虑张堰镇房屋的购置费用,判决张堰镇房屋归谢某某所有,由谢某某给付刘某某房屋折价款35,000元是合理的,本院予以维持。  有关中兴路房屋的处理。本院认可原审对该处房屋的处理意见,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有关刘某某名下上海银行存取款的处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自20035月至20101月刘某某共提取钱款7,033.6元,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该款宜与刘某某提取的中国建设银行差额款800元一并处理,本院据此予以增判。  另,谢某某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民一()初字第3906号民事判决。  二、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某上海银行提取款和中国建设银行差额款共计人民币3,916.80元。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2.62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人民币1,274元,由刘某某负担人民币318.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华春  审 判 员 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承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