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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益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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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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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餐饮娱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其他2012-05-03|人阅读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餐饮娱乐公司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2005年4月13日,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歌手汤某(艺名汤潮)签署了《合作协议书》,约定某文化传播公司享有汤某因创作或演唱歌曲所产生的一切著作财产权及相关权利。依据该协议,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汤某制作、发行了MTV作品《用你的名字取暖》,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10年8月10日,某文化传播公司发现某餐饮娱乐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侵犯了某文化传播公司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某文化传播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餐饮娱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和诉讼合理支出2000元。

判决:一、被告某餐饮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用你的名字取暖》;

二、被告某餐饮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一千元。

律师意见:某文化传播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内容是歌曲《用你的名字取暖》FLASH版本的MTV。该MT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由此可以看出,该MT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词曲作者、演唱者汤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狼爱上羊》专辑的署名情况以及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林霞签订的《制作协议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涉案作品《用你的名字取暖》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餐饮娱乐公司未经某文化传播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点歌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供其进行放映。上述行为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因此,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某餐饮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某餐饮娱乐公司因侵权的获利。考虑到KTV经营者的经营除了需要使用点歌机及内含的歌曲外,还需要配套的包房、硬件和服务,且点歌机中存储的歌曲数量众多,单单一首歌曲对其经营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2000元的经济损失,数额偏高,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某餐饮娱乐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某文化传播公司所主张律师费的必要性、合理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整理: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邓益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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