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采取了合理的法庭技巧,法院调解离婚但不处理财产。之后,秦女士起诉分割房屋,本案涉及在婚前购买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婚前协议书》约定房屋为共同所有,案件事实非常复杂,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秦女士的诉讼请求。
秦女士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成功维护了罗先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