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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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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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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部分继承人不认可遗嘱己方起诉继承案例

继承2024-04-08|人阅读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依法由原、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孙女士与被继承人周某清于2000年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清于2012年去世,二被告周某杰、赵某旭系周某清与前妻赵某茹所生子女。周某清生前军队离休干部。军产住房改革时,周某清出资20416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于1999年1月28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因周某清购房面积不达标,20416元购房款退回。周某清对上述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是其个人财产。

2006年6月6日,周某清立书面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在去世后,我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属于我的房产权,全部由我的老伴孙女士继承。综上所述,周某清所立遗嘱是其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要件,合法有效。原告对周某清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享有继承权,此房屋所有权也应归原告所有。至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杰、赵某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涉案房屋并非是被继承人周某清个人财产,而是周某清与前妻赵某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赵某茹的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分割。周某清与赵某茹以及子女周某杰、赵某旭于1985年入住该房屋,1990年前后某单位开始进行经济适用房出售的工作。当时周某清与赵某茹以夫妻的名义共同提出购房申请并进行了登记。1995年12月赵某茹去世。该房屋在计算房价时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使用了周某清和赵某茹两人的工龄,购买房屋的20416元也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而周某清只对其个人在该房屋中所有的份额拥有处分权,其遗嘱为部分无效。

第二,涉案房屋是二被告唯一的住房,且二被告均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其中周某杰是因车祸致残,是生活有特殊困难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而周某清的遗嘱未给其保留适当的份额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孙女士与周某清系再婚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有财产和住房,二人结婚时对如何处分各自的财产曾有协议约定,同时周某清在2001年给某单位机关的信中也明确说明住房和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在原告要求继承周某清的全部财产是违背双方约定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查明

周某清与赵某茹生育两个子女即周某杰、赵某旭。赵某茹于1995年12月去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周某清所在单位于90年代分配给其的军产房屋。1998年8月17日,周某清以房改价20416元购买了该房屋,1999年1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7月,由于周某清本人购房面积未达标,原购房款退回并由赵某旭领取。2006年6月6日,周某清书写了《遗嘱》一份,在遗嘱中表示:"……我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属于我的房产权,全部由我的老伴孙女士继承。……。立遗嘱人:周某清。"周某清于2012年10月11日去世。

另查,周某清与孙女士于2000年9月1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清购买争议房屋时,使用了其与前妻赵某茹双方的工龄。现周某杰与赵某旭共同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审理中,周某杰与赵某旭对被继承人周某清的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供证据。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孙女士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周某清生前于2006年6月6日所写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未违反法律规定,遗嘱有效。周某杰、赵某旭提出,周某清在购买争议房屋时,曾使用了母亲赵某茹的工龄,故争议房屋应是被继承人周某清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认为,购买争议房屋时所享受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且周某清在购买争议房屋时使用的购房款后来实际已退回,并未使用夫妻共同存款,故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周某清个人遗产予以处理。现孙女士要求按照周某清之遗嘱,依法继承争议房屋,对其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周某杰与赵某旭对被继承人周某清的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供证据,故周某杰及赵某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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