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申请人:黄某 住山东省某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某县人民政府
2011年4月,山东省某县黄某所在村贴出《拟征地公告》称因修公路建设需征收其村内土地,2011年7月,省政府批准征用其村内土地1.2公顷,其后公布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案,并要求权利人尽快至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2011年8月,黄先生所在村公告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每亩耕地的补偿标准为1.5万元,黄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委托律师向当地省政府申请裁决。
裁决结果:
经省政府调解,县政府根据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了补偿标准。
分析结论:
对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某些地方曾制定具体裁决方法规定: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这样一来,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诉讼的被告方应当为批准征地补偿的市、县人民政府。因此,根据不同地方采取不同的标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裁决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