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海波律师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合伙人律师

拖欠工程款,诉讼追讨

合同纠纷2020-08-19|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4日中铁某局集团四公司科研大厦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约定:

1、将合肥市新站区九顶山路与珠城路交叉口2#、3#钢机构厂房的加工、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

2、2#厂房面积为10000平方米,3#厂房面积为1200平方米;

3、合同总价为11680000元 ;

4、涉案项目全部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款项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三个月内无息支付;

5、工程履行保证金为408800元,竣工验收后30日内返还。截止2019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尚欠3400216.26元工程款未付。

二、办案经过:

2019年12月20日接受原告的委托,作为该合同纠纷案经济仲裁阶段代理律师。通过整理证据材料发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严格认真组织施工,克服原材料上涨带来重大困难,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涉案工程于2019年4月份完工,并于2019年6月26日移交。工程价款为11680000元加签证工程量289911.85元,合计总价款为11969911.85元。目前涉案工程项目已完成且早已实际交付使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现应支付工程款的95%,即11969911.85元×95%=11371416.26元。目前仅支付8380000元,尚欠2991416.26元未付(不包括5%即598495.59元质保金)。另408800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也应予以退还,两项合计3400216.26元,应予以支付。上述事实有双方的合同、签证单、工程移交单、银行记录等材料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所欠3400216.26元工程款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支付。

三、案件结果:

2020年3月3日,原被告工程款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方申请撤诉。

四、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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