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调解书
琼府复调[2007]193号
申请人:琼中辉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县营根镇虎头路水务局大院35号
法定代表人:邢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拥群,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的琼土环资罚决字 [200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7年9月2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琼土环资罚决字 [200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审理中,经本机关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将琼土环资罚决字 [200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申请人所处的3万元罚款调整为2万元,罚款缴纳期限调整为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逾期缴交罚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处罚款。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