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法理,辩护改变定性
吕某盗窃案。
吕某利用给客户运送焦炭的便利,将卡车上的焦炭具有己有,后填入炉灰渣蒙混过关。
公诉机关意见:应当定性为盗窃罪,吕某只是代为运输,该货物并未脱离货主占有,吕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据为己有,应当定为盗窃罪。
本律师辩护意见:该车辆系敞篷运输卡车,货主并未加盖封条或者封签,也未上锁,不属于“封缄物”,实际已脱离占有,实际占有者为吕某。吕某利用合法占有的机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货物占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
人民法院经过合议,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吕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若成立盗窃罪,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