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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锐律师
刘锐律师
河北-沧州
主办律师

实行过限不应对过限后果承担责任——陈某寻衅滋事案

刑事辩护2012-03-31|人阅读

基本案情:陈某等人因被人无故辱骂,后召集多人携带洋镐把追打被害人,其中一名被告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水果刀刺杀了被害人。

公诉机关意见:陈某等人以故意伤害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律师辩护意见:陈某系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并未想对被害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且实际致死原因系其中一名被告人瞒着其他同案犯,自行使用水果刀捅人造成,其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犯意,属于实行过限,其他被告人不应对该过限后果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意见:支持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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