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魏宪合律师
魏宪合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据理力争,罪不当诛

刑事辩护2013-09-09|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肖某某与李某某系高中同班同学,于读高中时的2003年左右开始谈恋爱,两人感情甚笃,并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有李某某情书为证。事实也是如此,虽然被告人两次入狱,两人的感情依然很好,李某某总是每月前往监狱探视。并且,在201098日肖某某释放之日,李某某前往监狱迎接。

在肖某某服刑期间,李某某学习开车技术,而教导其驾驶技术的是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知晓李某与肖某某之间的未婚同居关系,却趁肖某某服刑之机,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07月李某某去探监时将此事告诉肖某某,并提出分手,李某某对肖某某“刘某某有无强迫发生关系”的追问,始终哭而不答。肖某某始终不得其解,为此肖某某扬言要教训刘谋谋。

201098,肖某某刑满释放,李某某将其接出后一同就餐,在理发、换洗等事项上仍然非常关心,但是其提出与肖某某分手,肖当然不同意,反要求李某某与刘某某某断绝来往,李某某没有表态就离开了。

99上午,肖某某与李某某见面后,曾叫李某某“上街去买些毒鼠强或刀来把我杀了”。李某某未买,离开。肖某某就自己去买了一把刀,多次打电话给李某某,李避而不见;肖打电话给刘某某,想通过刘找李某某。当得知刘某某在某市一宾馆门口后,肖某某乘出租车赶到现场,肖即向刘某某冲去并持刀捅刺刘的胸部,刘某某因胸部被锐器刺伤致上腔大动脉流血过多,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公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判处肖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后肖某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二审期间产生了如下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1肖某某故意杀人是否主观恶意特别深,手段残忍。

省检抗诉认为:肖某某是累犯,事先买了凶器,预谋报复杀人,主观恶意特别深,手段残忍。

律师辩护意见:肖某某并不是有预谋地杀人,而是临时起意,激情杀人。肖某某得知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关系后,也只是表示要教训刘,并没有表示要杀死刘;买刀、带刀的目的是为了向李某某表真情;与刘某某见面后才萌生要用刀捅刘某某的犯意。本案杀人的手段一般,属于一般的刀伤死亡形态,并无特别之处,其作案手段不属于特别残忍之列。

2、被害人刘某某是否有过错。

省检抗诉认为:李某某与刘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即明确向肖提出分手,肖因此迁怒并杀死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没有任何过错。

律师辩护意见:本案被害人刘某某有一定的过错。①被告人肖某某与李某某于案发前七八年前开始恋爱,两人感情深厚,并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②刘某某明知李某某与肖某某之间的关系,趁被告人肖某某服刑期间,对李某某采取先不正当方式形成其与李某某间的关系;③至于后来李某某明确向肖某某提出分手,执意要离开肖某某,至今无法排除是因太爱肖某某而不愿让两个人的爱情因其被强暴而蒙羞的可能。

3、肖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是否较好,有无悔罪表现。

省检抗诉认为:肖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差,对关键情节编造谎言,企图通过干扰司法获得从轻处罚;肖某某家属以改判为条件的赔偿不属于积极赔偿。

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肖某某表示对被害人家属道歉,并积极请其家属代为赔偿的行为均证明其悔罪表现,是积极赔偿的表现。肖某某服从所在监狱的《服刑人员肖某某改造情况证明》真实而具体地证明了肖某某做到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

4、肖某某故意杀人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省检抗诉认为:肖某某故意杀人的地点在较繁华地段,造成社会恐慌,一审判决罚当其罪

律师辩护意见:本案系间接故意杀人,它具有随时、随地发生的特点,但肖某某只针对刘某某,而不是见人就刺,不会造成其他人的人身危险和恐慌。二审期间被害人家属要求维持死刑判决,不能作为控方此论的理由,况且被害人家属对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没有提出上诉、是接受的;对于当地群众意见,省检仅仅走访数人,其认定为“证据不足”

5、肖某某是否该杀。

省检抗诉认为:肖某某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辩护意见:本案系横刀夺爱酿命案,事出有因应慎杀,二审应予以改判。

二审审理判决

本案最终因律师的据理力争,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