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XX年XX月,原告与被告签订《XX承保合同》,工程名称、地点、价款予以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并交付使用。双方对工程款收款进行了确认。但被告无故推脱,拒不交付工程款很多年。原告特别无奈,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被告承认拖欠工程款,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并且以第三方未支付本公司工程款为由,不支付原告款项。
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依法询问了原告,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被告既没有按照约定在计算后付相应工程款,也没按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支付利息。
结果: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