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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百顺律师
周百顺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追讨工程质量保证金案

合同纠纷2018-01-12|人阅读

塑钢窗加工安装合同(质量保证金)纠纷案

案情介绍

某塑钢窗加工厂承揽了某开发商开发的住宅楼塑钢窗制作、安装的工程。塑钢厂在完成了相关的制作安装工程后,某开发商并未依约按期足额的支付工程款。某塑钢厂将某开发商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开发商给付工程余款300多万元。可此案却为塑钢厂埋下了祸根。因为,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留取工程款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并约定该保证金在竣工后两年后给付。由于质量保证期并未到期,在本次诉讼中人民法院并没有处理,需在到期后另行起诉。

在该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到期后,某开发商当然的还是拒付保证金,于是塑钢厂将其再一次告上法庭。而这一次又遇到了巨大的麻烦:塑钢厂的维修记录有近十个月是空白(而这段时间正是双方在因工程款问题的诉讼阶段,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拒绝在维修记录上签字);开发商还能拿出来因塑钢厂不及时维修而委托律师发的律师函;更有甚者,开发商还提供了由于塑钢厂拒绝维修保护、而委托了第三方维修的合同和发票及付款凭证...据此开发商不但主张拒绝支付保证金、并提出了反诉,反而要塑钢厂赔偿其维修费用四十余万元。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出示的这些所谓“证据”,让塑钢厂措手不及、倍感压力。

应对策略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开发公司所提交的这些所谓证据,完全都是与事实不符的。塑钢厂明明在质保期履行了维保义务,是物业公司在开发公司的要求下拒绝维修记录的签字,而所谓的“第三方维修”更是不存在的事情。无奈之下,代理人多次找到“第三方”公司,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以求该公司能够澄清事实、还原真相,让假的东西大白于天下。“第三方”公司最终被代理人所打动,向法庭提交了真实的证据、讲述了真实情况:实际上,该第三方公司与开发商在该阶段的确存在着塑钢窗加工合同,但是属于另外一个区域的工程,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是开发商欺骗该公司签订了所谓的“维修工程合同”、但并未履行,而将另外一个工程的工程款发票和打款凭证作为这个“维修工程”的履行凭证,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提交到这个案子中来了,作为了本案委托第三方维修而产生费用的证据。

审理结果

最终,审理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给付塑钢厂质量保证金四十余万元!开发商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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