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辆后没有办理过户进行转卖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享:张某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张某使用,所有权归卖方。张某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试问,张某的行为仅仅是合同违约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成立犯罪,则构成什么罪名?结合本案,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动产的交付,但是有几个例外:汽车,船舶。它们虽然也是动产,但是如果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一般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 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
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辆等特殊类型的动产,由于其价值较高,在买卖时常常需要办理权属变动登记手续,如《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这类特殊动产的转让需登记,但登记并不是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此类动产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24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情形下的动产所有权转移。
买卖合同成立前,买受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标的物的,其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约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它们虽然也是动产,但是如果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般情况下,动产交付了,所有权就转移了。
根据前面分析可知,张某前面的行为是一个民事合同履约行为,所有权没有变化,张某的行为是一个代为保管及其使用的民事行为而已,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虽然是交付。对于汽车而已,如果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此,张某是不可以处理车辆,合同约定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张某使用,所有权归卖方,合同相对人是有约束力的,是有效的,登记行为体现的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登记,既不能对抗先前的车辆出卖人,也不能对抗后面的买受人,相当于对买卖合同的双方来讲,所有权没有改变一样的效果。如果仅仅是自己使用而不进行买卖则不影响物权的转移是通过交付完成的效果。前面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后面行为构成犯罪行为,构成侵占罪的既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