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村民院外零星树木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享:张某盗伐本村村民李某院落外面的零星树木,并且盗伐数量较大,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张某并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但是有可能构成盗窃罪。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比如甲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就属于盗伐林木罪。又比如乙在林区偷扒数量不多的具有药用价值的树皮,致使数量较大的林木枯死的,构成盗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