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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2020-03-03|人阅读

本案主要是因单位单方调岗调薪、不足额支付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

杨某某系某集团公司员工,担任采矿技术总监,被派往非洲刚果金工作,约定的工资为年薪50万元,其中70%按月发放,剩余30%作为年底考核绩效工资发放。后杨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回国。同年9月19日,杨某某收到调薪调岗通知,并于当日回复不同意调薪调岗。杨某某认为公司的处理不合法,委托李小利律师代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李小利律师代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某集团支付足额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和离职经济补偿金。武侯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未支持杨某某的仲裁请求。李小利律师代为提起诉讼,本案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某某集团支付杨某某2014年8、9月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21.91万元。某某集团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终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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