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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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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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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四川某物业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2-09-02|人阅读

一、简述案件

任某某是四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保洁员,被该公司安排到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2020年5月12日上午,任某某在某小区清理采光井上的树叶过程中,因采光井上钢化玻璃突然碎裂,任某某从采光井内坠落至井下地下车库而被摔伤。事故发生后,任某某被送往遂宁市河东新区第二人民医院河东分院住院救治,后转至遂宁市中心医院医治。后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四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共计1148918.01元。

二、律师点评

原告任某某在为被告某物业提供劳务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其受到伤害,被告某物业应对原告任某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虽辩称原告任某某在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被告某物业明知其提供物业服务的某小区电梯井玻璃破裂而未能及时修缮,也未进行任何安全防护,原告任某某系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因玻璃意外破碎摔落受伤,原告任某某在受伤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任某某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对任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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