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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生律师
王俊生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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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绑架、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10-24|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张某绑架、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出席了本案的法庭审理。根据庭审前查阅卷宗以及对被告人的会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绑架罪、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就本案起因发展、事实情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量刑的影响作如下辩护,敬请合议庭评议时关注并采纳:

一、本案的起因

公安机关侦查卷第94至第95页被告人宋某供述:被害人李某夜里十一点多主动打电话约请宋某和张某吃夜市并开车接送;李答应多出资和宋某合伙做生意;愿陪同宋某一起去新乡看门面房;发短信给宋某称只准她一个女孩子家陪他去且不许告诉别人。另侦查卷第121页至123页宋某供述李某让她到医院上班;到新乡后主动并多次打电话给宋某问她在哪儿。

庭审中,上诉人宋某称在被害人李某的医院上过三个多月班,曾被李某强暴,因此产生报复心理。那么,这一陈述是否属实?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宋某是否存有非分之想,请法庭给予重视。

上诉人宋某当庭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请法庭予以核实。这一情节涉及本案的起因,涉及被害人李某有无过错,也影响到对张某量刑和张某民事赔偿的情节。

二、本案情节存在一些矛盾

侦查卷第85页、151页被告人张某、赵某供述李某在被注射安定(地西泮)后,三被告人用胶带缠住李某的嘴和鼻子,致使其无法呼吸而窒息死亡;而侦查卷第125页被告人宋某却供述李某是由张某一手捂住嘴、一手捂住鼻子闷死的。

侦查卷第112页被告人张某供述先由宋某拿刀顶着李某的下巴,再由自己用刀顶着被害人李某的脖子;而侦查卷第123页被告人宋某供述仅由张某拿刀抵住李某的下巴。

侦查卷第86页被告人张某供述李某的尸体是由宋某拿菜刀从腰部肢解开的;而侦查卷第127页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则是由被告人张某所为。

侦查卷第86页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害人马某是由宋某从马某背后用腰带勒住脖子勒死的;而侦查卷第126页被告人宋某则供述先由其用腰带勒马某的脖子,但没勒好,后由被告人赵某按住腿、张某拿枕头放在被害人脸上用腿跪在枕头两边闷死的。

由上可知,本案存有疑点,请法庭予以重视。

三、张某上诉理由与以前供述及当庭供述的矛盾

张某当庭对以上出现的矛盾给出了合理的解释:以前的供述是真实的,其上诉理由向与宋某的亲情发生了倾斜,在经历与宋某的亲情、与赵某的感情之间激烈和痛苦的煎熬中挣脱出来,当庭作了真实的供述,没有推脱自己应付的责任。

四、被告人张某没有前科,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判处

被告人张某小学毕业,家境贫寒,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由于一时贪念,而铸成大错,但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坦白罪行,可酌情从轻判处。

综上,鉴于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个别情节上的矛盾,结合被告人张某真诚的悔罪态度。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亦应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最后,辩护人注意到,合议庭充分给与了张某享有法定诉讼权利的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在此表示感谢!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文中所涉姓氏作者均作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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