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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生律师
王俊生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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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拐卖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辩护2011-10-24|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害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的委托,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在拐骗的犯意内与被告人刘某构成拐骗儿童罪的共犯

200311月份,被告人赵某和刘某在航海路华中商业城门口,以让被害人父母拿好处费做幌子,并以棒棒糖相利诱,将被害人抱走,使其脱离法定代理人的监护,故两被告人构成拐骗儿童罪的共犯。

二、被告人赵某在将被害人拐骗至自己家中后,另起犯意,并参与贩卖,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两被告人将被害人拐骗后,被告人赵某尽管意识到自己拐骗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且也知道被害人父母正在焦急的寻找,但其并没有及时送还被害人或主动投案自首,而是担心被害人父母去报案,害怕自己受到法律制裁,竟将被害人送至禹州老家,交由其父母抚养。被告人赵某父母抚养被害人十个多月后,由被告人赵某父母征询,经被告人赵某同意,随后,被告人赵某另起犯意,伙同其父母共同策划,实施了贩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显然,被告人赵某与其父母一同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

首先,被告人赵某参与了贩卖被害人的事前共谋。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显示:20055月份,被告人赵某回禹州老家得知,关于抚养被害人的事情,因其嫂子嫌弃,且其母亲怕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赵某也怕其丈夫何某知道此事,遂接受其母亲提议将被害人贩卖掉。结合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父母的讯问,以及其父母想卖掉孩子挣点钱养家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赵某与其父母共谋欲贩卖被害人的故意。随后,被告人赵某和其父母在贩卖被害人这一事上,终达成一致。

其次,被告人赵某知道被害人被贩卖后也没有表示反对,符合其贩卖心理预期。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母亲的讯问可知,在被害人被以3800元的价格卖掉后,被告人赵某并没有说什么。再者,虽然被告人赵某供述称收买人何某是其亲戚,但结合侦查机关对其父母的讯问可知,其父母根本不认识收买人何某,显然被告人赵某故意说谎的行为,更加印证其贩卖被害人的心理。

再次,虽然被告人赵某没有参与分赃,但这并不影响其拐卖儿童罪的成立。

由上可知,被告人赵某实施了拐卖儿童的拐骗行为,并参与了贩卖被害人的共谋,其父母实施了拐卖儿童的中转及贩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知,被告人赵某与其父母一同构成拐卖儿童罪。并且,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15条第2款:“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也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三、赵某、刘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应给予被害人以合情合理的赔偿

1、被害人亲生父母的损失

被害人丢失后,六年来,被害人父母为找回自己的女儿,无奈只得放下手头工作,四处周转借钱,大量投放广告,省内外到处奔走投宿,累计共花去误工费、报酬费、交通费、住宿费达数万元,使整个家庭亏空负债度日数年。尤需向法庭说明的是,虽然被害人父母没有保存,当然今天也就无法向法庭提供,这方面花费的相关证据,但这些损失在客观上却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并且也是被害人父母的合理的直接支出,故请贵院慎重考虑此点!

2、被害人姨夫母的损失

被害人十个月大时,被害人父母由于家庭困难,便让被害人的姨夫母暂时帮助抚养。当被害人失踪后,被害人姨夫母,怀着自责的心情,六年来,为了能再找回被害人,毅然放弃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饭店,和被害人父母一样,四处找寻,同样花去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数万元。

显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一家造成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并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留下了永久的创伤!也给被害人的亲生父母带来了无法抹平的伤痛!我们知道这需要无尽的岁月来修整愈合,尽管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予以肯定性规定,但倘若没有什么可以抚平他们心灵的伤痛的话,代理人认为唯有给予被害人以足额的物质赔偿,才能彰显法律的真正公平与人性!才能树立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才能维护社会的真正和谐与稳定!

综上,请贵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两被告人给被害人以足额赔偿!

注:文中所涉姓氏作者均已做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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