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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律师
陕西-榆林
主任律师

交通事故理赔纠纷

交通事故2014-01-02|人阅读

201287日在210线306km+300m处时,被告驾驶的半挂车将原告的骑助力三轮车亲属撞死,导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411512元。 交通事故在司法实践中是最多的案子,各种计算方式及理赔方式也都大同小异。本案的经典之处,就是一审法院过于的偏袒原告,在审理程序和实体上存在许多错误,比如:法官主动的增加了原告诉讼请求,实行回避制度没有回避、原告未提供的证据法官在判决书中称原告提供了、被告未承认的事实法官在判决书中称被告承认了,配偶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导致被告不服提起二审。 二审胜诉。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法官法》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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