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律师
陕西-榆林
主任律师

交通事故纠纷

交通事故2014-01-02|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14153时许在210线370km+775m处,被告马XX驾驶焦作市**物流有限公司的豫H***3、豫H**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推行人力车的强XX(原告近亲属)相撞,致强XX当场死亡。

案情分析:

本案中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费用都按法律规定的正常费用进行了赔偿。唯独争议的是本案中受害者的配偶马XX是壹级视力障碍残疾人和二儿子强XX先天性脑瘫痪是否属于被抚养人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的马XX、强XX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二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经常遇到的是未成年人和老人抚养费的问题,而对于成年近亲属都没有遇到过。因此,在本案中我通过找司法判例和法律依据来说服法官给受害者的近亲属来赔偿抚养费,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榆林司法环境下又推进了一步。

审判结果:

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都按照城市的标准进行赔偿了,当事人满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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