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二审)

损害赔偿
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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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受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刘*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卷宗,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一、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害人陈*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事出有因,且量刑畸重,请二审法院对刘*从轻处罚。

(一)被害人陈*违法在先,为刘*违法犯罪行为的导火索,故被害人对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难辞其咎。

被告人为到被害人陈*所开鱼塘处经常垂钓。2009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刘*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碾屯二村金缘垂钓园(由陈*经营)钓鱼时,因钓鱼位与旁边顾客发生口角,没想到经营者陈*骂骂咧咧地走将过来,先是对刘*粗暴推搡,后又组织鱼塘工作人员殴打刘*,刘*为避免更大伤害,逃离垂钓园。所以,陈*对本案危害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对刘*从轻予以判决。

(二)陈*将刘*殴打后没有赔礼道歉,并且拒绝刘*合理的赔偿要求,所以刘*才带朋友去鱼塘找陈*就被殴打一事进行交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刘*作为顾客在鱼塘钓鱼,陈*作为经营者理应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陈*非但没有保障刘*的人身安全,反而还主动并组织人员殴打。刘*被殴打后,在北京市西客站附近的中士大厦东海台球厅,通过一行去鱼塘钓鱼的朋友就其被殴打一事和陈*交涉赔偿事宜,在合理的赔偿要求遭到陈*否决后,刘*才带人去鱼塘和陈*理论的。

(三)被害人陈*先行殴打刘*,在接到刘*要求合理赔偿的通知后,不仅予以拒绝,且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以使双方矛盾升级。

*将刘*殴打后,应当主动及时地进行赔偿,但是,在接到刘*合理地赔偿要求后,仍无动于衷,坐视事态发展,以致产生了后来的危害后果。陈*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刘*实施危害行为的确是事出有因,理应对其从轻处罚。

(四)陈*得到的经济赔偿过高,且与其受损价值严重不一致,这说明刘*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

*为本案中鱼塘的经营者,该鱼塘现在有无营业执照还不一定,但是,陈*向刘*索要了数额巨大的的经济赔偿,其中营业损失占据了很大部分。故,请贵院核实陈*是否有营业执照,以便认定陈*有假借营业损失敲诈刘*之嫌。

因此,刘*并非无故将陈*打伤,陈*是有明显过错的,一审法院量刑畸重,为有利于对被告人刘*进行教育、改造,辩护人请求法庭酎情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好,且已对被害人陈*作出全部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陈*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刘*具有悔罪表现。

所谓悔罪,是指悔恨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的标准主要有两点:一是认罪,二是忏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有悔罪表现:第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作案过程;第二、主动交代作案工具或物证;第三、主动交代与本案有牵连的人和事;第四、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危害性。刘*在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一审审理阶段,主动认罪,并积极赔偿,因此,上诉人认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从犯罪的起因及动机上看。本案犯罪的起因是被害人的谩骂和侵害行为;上诉人犯罪的动机仅仅是基于愤恨,发泄一下对鱼塘主人不满的情绪,没有主观伤害的故意。从犯罪主观故意来看。上诉人在实施故意伤害的故意,仅仅是基于愤恨,且此愤恨情绪源于鱼汤主人态度粗横,且对被告人加以言语等刺激以致双方产生争执。被告人刘*虽然于年少时触犯过刑法,但是经改造后多年一直没有做出违法犯罪的的事情,故其社会危害性极小,不应成为加重其刑罚的理由,故建议贵院酌情予以考虑减免其刑罚。

本案属于日常纠纷发生矛盾,矛盾激化而发生的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社会上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15日)的相关规定,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从一审审判的过程来看,刘*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作案过程,且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将陈*打伤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在一审阶段主动配合房山区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愿意赔偿被害人陈*等人民币拾万元整,并于当场支付现金拾万元(见一审调解笔录和陈*等的收条)。刘*能主动赔偿陈*,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良好的改造条件和基础。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酎情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

(四)刘*在社会上遵纪守法,对待父母也很孝顺。现父母年迈,尤其是母亲身体不适,经查有重度高血压,急需照顾,故请法院念在其一直表现良好的基础上,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受伤后,十一天后才去做医学鉴定,虽被鉴定为重伤(偏轻),但陈*没有在最佳时间做鉴定,且住院时间与其伤情程度不符合,已经向贵院提请重新鉴定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阐述了以上几点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贺永*律师

20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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