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告配合原告变更商品房登记的请求
被告系原告的前女友,两人曾一度把结婚列入议事日程,为此还于2019年04月以双方共同的义务购买了位于博罗县石湾镇某地商品房拟作为将来的婚房。商品房总计价款人民币110余万元,首付款33万余元,由被告支付10万元,余款及购买此房所有费用均由原告支付,每月的按揭款亦是由原告自行偿还。遗憾的是,二人最终没有结成眷属,而是劳燕分飞。2020年分手时原、被书面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此商品房完全归原告所有。当天,原告就支付给被告2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
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配合自己到房产部门办理此商品房的变更登记,拟把原来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原告个人单独所有的产权,被告拒绝配合,甚至不理会原告,拒绝与原告联系。原告无奈,决意委托我作律师向法院诉讼。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故该商品房尽管办理了抵押贷款,但还是可以由原来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变更到原告一个人名下的。为了方便届时办理变更登记,我征得原告同意后,把贷款银行列为了第三人。原、被告双方虽然协议约定,此商品房归原告一方所有,但本案案由不是房屋所有权纠纷,而是基于双方协议要求变更过户,案由属于合同纠纷,更为具体地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殊形式。开庭时,银行表示只要不存在其利益受损情况,会配合原告变更过户。开庭后,我又向法庭递交了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尽快判决,以便原告早日办理变更登记。
2023年4月23日,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石湾法庭已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案号为(2023)粤1322民初1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