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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案例

劳动争议2024-03-04|人阅读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案例

方先生2020108日开始在位于普宁市赤岗镇某村的没有注册登记的注塑厂工作。20201013日下午,方先生操作机器被机器砸伤左手中指末节,注塑厂经营者对方先生的伤情不予理会,不予治疗和赔偿。2020119日,方先生向赤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请求处理,在工作人员和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填报了相关投诉登记表,经营者不同意方先生提出的赔偿的要求,人社所建议方先生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方先生左手中指末节受伤后无法恢复手指正常功能,符合工伤标准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方先生与无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赔偿纠纷按劳动争议处理,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经营者应赔偿方先生治疗费、治疗和康复期工资以及一次性赔偿金。方先生先是向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立案,仲裁院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登记而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最终方先生委托我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法院于202229日开庭审判时调解了此案。本案案号(2021)粤5281民初284号,方先生调解当天拿到了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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