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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仲生律师
蒋仲生律师
浙江-金华
主办律师

某某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与蔡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公司法2011-06-10|人阅读
2006年12月15日,股份公司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股份公司承建前期办公楼工程。随后股份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蔡某某施工。蔡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对该工程的债权、债务实际负责。2007年3月31日,蔡某某因无法完成施工与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解除上述建设施工合同的协议,并作为结算依据。2009年经宿州中院调解,股份公司与投资公司达成协议,投资公司支付股份公司工程款710000元。股份公司为该工程实际支付2397324.1元。股份公司起诉认为,根据其与蔡某某的协议,蔡某某对该工程承担经济责任,自负盈亏。扣除投资公司已支付的710000元,蔡某某应将某某公司为其垫付的1687324.1元返还给。2010年11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某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股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蒋仲生律师代理股份公司参加二审。经过努力,2011年3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判决蔡某某归还某某公司为其垫付的工程款等相关款项。最终,股份公司在二审中都取得了全面胜诉的结果,为股份挽回了近100多万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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