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叶夏明律师
叶夏明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梁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当事人无罪释放

刑事辩护2013-12-12|人阅读

案情概述:

梁某于2012928日和朋友在某市某区某酒吧喝酒,梁某的朋友和其他人员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斗。梁某被酒吧人员当做共犯控制(梁某和其他人穿的衣服也高度相似),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

承办过程:

1015日,本律师接受梁某舅舅和弟弟的委托,为梁某提供法律帮助。会见梁某时,向其详细了解了案情细节,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梁某在律师会见时提到,在事发之前他已到酒吧外打电话,其朋友和他人打斗时,他压根不在场,打完电话进到酒吧时,他朋友已经离开,他竟被当做共犯。现场视频监控应该可以证明整个过程。经分析,本律师认为该案的关键是协助办案部门把事情的真相搞清楚,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梁某并非涉案人的辩护意见,并请公安机关通过酒吧的视频录像核实。在辩护意见得到公安机关认同的情况下,多次敦促公安机关释放梁某。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最终于20121023日将梁某无罪释放。

办案总结:

辩护律师有效参与侦查程序,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楚案件的事实,尤其是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案件的真相和有利于证明当事人清白的证据,及时将这些信息传递给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的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承办过程:

本案虽然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但是事故发生时王某某还是报了交警,交警也对此出具了事故证明书,此证明书为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证据,在本案中起到了重大作用。

因本案不存在与其它车辆碰撞,而王某某驾驶的拉土车又未购买司机座位险等商业保险,故,经过本律师最终分析,王某某的最终责任承担人应落在王某某的雇主李某某身上。我们通过努力找到了证明王某某是为李某某驾车拉土的关键证据,并最终证明了他们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对于本案法条的适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应根据王某某与李某某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显然是存在过错的,故,该法条对我的当事人不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很明显,该条司法解释对委托人非常有利。故,本案以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开庭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某属于个人,若李某某不愿履行债务,就可能存在执行困难,故,通过调解使李某某能主动履行相关赔偿义务是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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