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成立,另一方既未提供相反证据,也未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认为亲子关系不成立。
【案号】2014徐少民终字第00051号黄某甲与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2014年7月10日,本院已经判决双方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某共生育了三个小孩。在王某某提起的原离婚诉讼中,黄某甲怀疑王某某于2008年7月14日所生的第三个小孩即黄某丁(一直在被告娘家生活)不是自己的亲生子而当庭要求做亲子鉴定,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且未提供做亲子鉴定所需的必要证据,没有得到本院的支持。2014年8月4日,原告黄某甲提起诉讼并申请做亲子鉴定,本院于同日发出公告,限定被告王某某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带小孩黄某丁到本院与原告黄某甲协商做亲子鉴定的事宜,但被告王某某在原离婚诉讼判决后即带小孩黄某丁外出,本院无法知晓其下落。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甲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王某某既不到庭提供相反证据,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也未带小孩配合原告黄某甲做亲子鉴定,应视为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本院可以推定原告黄某甲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民商法律网作者:佳和律师团队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编辑:李欣南图片:师文、李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