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婚内生育子女经亲子鉴定确认不具有血缘关系,法院认定为不具有亲子关系。
【案号】(2014)顺少民初字第15855号安X2诉安X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安X2起诉称:原告安X2与被告安X1的母亲周X结婚后生育一子安X1,后做亲子鉴定发现安X1不是自己亲生的……而且如果以后再结婚不能要二胎,必须指定鉴定所做亲子鉴定并由法院判定之后才可以要二胎。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被告安X1答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安X2与被告安X1之母周X于2011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7日,周X生一子,取名安X1。后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DNA亲子鉴定得出安X2不是安X1的生物学父亲,安X2与周X于2014年7月19日协议离婚。
【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周X自述事实可以认定周X所生之子安X1并非原告安X2亲生,原告安X2与被告安X1之间不具有因血缘产生的父子关系。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安X2和被告安X1不存在亲子关系。(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