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小丽律师
刘小丽律师
广东-广州
合伙人律师

非婚生子女生父过世能否取得继承资格?

继承2015-03-08|人阅读

非婚生子女生父过世,无法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通过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的血缘鉴定能否确认亲子关系,并取得继承资格?

【裁判要点】被继承人死亡,原告无法提供亲子关系证明且无法进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鉴定时因无法证明亲子关系因此没有继承资格。

【案号】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05号李某与邓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梁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父亲林某丙……与原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生前一直共同生活……20121223日林某丙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医院因医治无效突然死亡。另外,林某丙母亲梁某健在,其父已去世,原告暂无法提供其亲属证明。

四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林某丙之间系父女关系,故原告没有继承权。……法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林某丙的非婚生女儿,但在其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录父亲的身份资料,户口簿上亦未注明其父亲身份资料。原告于诉讼中申请被告林某甲、林某乙协助原告进行亲缘关系鉴定。被告林某甲、林某乙于诉讼中不同意进行亲缘关系鉴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继承被继承人林某丙遗产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林某丙的非婚生女儿,其是被继承人林某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申请做亲属关系鉴定。对此,本院认为,因被继承人林某丙已死亡,无法进行亲子鉴定采样,而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并不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鉴定,而是确定原告与被告林某甲、林某乙之间是否存在同父异母的姐妹关系的血缘鉴定,现被告林某甲、林某乙在诉讼中坚决不同意进行亲缘关系鉴定。原告于诉讼中的举证,所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中均未记载原告父亲的身份情况,照片亦不能反映双方的实际关系,故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林某丙的非婚生女儿,被告无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的举证未能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林某丙的继承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自互联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