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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捷律师
李捷律师
河南-洛阳
主任律师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

行政诉讼2020-12-25|人阅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

业务类型:律师行政诉讼

办案单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15年6月18日

结案方式:判决

律师姓名:李捷

执业机构: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33871125

二、【案例正文】

2008年8月8日市规划局为某小区的6号社区服务用房颁发了编号为2008-3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工程竣工后市规划局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某小区实际建成局部5层与原规划方案规定的4层不符,改变了原审批内容,以存在违法事由为由,在2012年2月17日,市规划局为某公司颁发某小区建字第410300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收回了原编号为2008-333号的该6号楼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某小区业委会就该事项申请行政公开后,发现市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规划图中“物业社区服务”用房故意涂改为“社区服务”,便以建设工程规划修改变更了房屋用途及建设面积,同时也未对变更事项进行公示为由将市规划局列为被告,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以故意涂改规划许可证名称和对总平面图建设面积进行公示的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出现错误,判决不正确,某小区6号楼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市规划局没有公示,属于违法行政;其次市规划局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修改总平面图的情况下,修改6号楼建设项目为“社区用房”的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规划许可证应当撤销。

【案件结果】

原告胜诉,撤销了本案的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了#6社区服务用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令洛阳市城乡规划局重新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司法文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洛行终字第17号

【案件评析】

首先依据《洛阳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市规划局在审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6号楼的用途变更,取消“物业”两字,直接变为“社区服务用房”,导致了该小区没有配套物业管理用房,违反了法律规定。

同时,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市规划局应当依法审定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并予以公布。

市规划局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公示的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是852平方米,在为6号楼颁发2008-3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显示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是1025.64平方米,而实际建成6号楼的房屋面积的是852平方米。市规划局作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在颁发的许可证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召开该事项的听证会,但没有召开,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54条的规定,撤销了一审原判,要求市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许可。

【结语及建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规划局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6号楼的物业社区服务用房更名为社区服务用房,导致某小区没有物业服务用房,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当业主的权利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集体决议,做出决定。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行政机关的问题导致了业主权利遭受到了侵害,于是某小区业主便通过业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及时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在权利遭受侵犯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找有关部门、媒体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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