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涉案罪名:诈骗罪
业务类别:律师刑事辩护
办案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19年12月27日
结案方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姓名:李捷
执业机构: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二、案例正文
【案例标题】
陈某诈骗罪缓刑辩护纪实
【案情简介】
2017年起,被告人靳某通过网络与虚假炒股平台人员王某(另案处理)共谋,由王某先后提供华融、银盛证通虚假股票平台,被告人靳某担任上述平台代理,诈骗被害人钱款,非法所得按约定比例分成。
为实施诈骗,被告人靳某以实际控制并经营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正商航海广场A座1008室(以下简称A座)、 B座 2108 室(以下简称 B座)的河南千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耀公司)作为作案地点,提供电脑、U 盘等作案工具,通过网络招募员工,具体诈骗方式如下∶ 销售人员虚构单身成功中年男性身份,在多家交友婚恋网站注册账号,以交友、婚恋的名义搭识中老年妇女,在聊天过程中发送虚假炒股赚钱图片,谎称自己通过公司平台炒股已大额盈利,编造被害人在老师指导下能够盈利的谎言,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推荐由销售团队长扮演的"开户经理",再由团队长通过财务专员为被害人在虚假平台上注册账号,在被害人入金后将被害人推荐给由靳某、曹某(另案处理)扮演的"老师",由"老师"引导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投资"操作。而后靳某等人通过反向引导、多倍杠杆、强制平仓等方式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亏损,相关销售人员则进一步安抚被害人、鼓励被害人追加投资。
2018年1月至 10月,靳某与其招募的李某一(另案处理)等人在 B座以上述手段诈骗来自南通市崇川区、北京市、杭州市等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546 万余元,以出金的方式返还被害人钱款共计 120万余元,被害人实际损失 425 万余元。
2018年 4月至 10月,被告人靳某与被告人刘某、高某、王某一、程某、杨某、魏某、候某、陈某、崔某、李某二、王某二、王某三等人在 A座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刘某被任命为A座销售总监,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销售部业务,获取 A 座诈骗团伙非法获利8%的分成,A座还设人事部、销售部、财务。销售部又分巅峰队、王者队、新秀队三个团队,被告人杨某系巅峰队队长,被告人魏某、候某(原系巅峰队销售员)先后担任王者队队长,被告人程某后担任王者队销售员、新秀队队长,被告人李某、陈某、崔某均系销售员,队长负责管理团队业务、培训销售员、虚构中年男子身份及开户经理身份实施诈骗活动,获取所在团队非法获利分成;销售员负责虚构身份搭识被害人,获取被害人信任、推荐虚假平台,引诱被害人入金。被告人王某系人事部经理,被告人王某二、王某三系人事专员,负责招聘员工,注册、分发作案账号等工作。被告人高某是财务专员,负责在虚假平台为被害人开户、核算员工提成、发放工资等工作。
被告人靳某等人在 A座诈骗来自上海市、重庆市、武汉市等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209 万余元,以出金的方式返还被害人钱款共计 62万余元,被害人实际损失 14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王某一、魏某任职期间,A座诈骗团伙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06 万余元,魏某直接聊天、推荐虚假平台,引诱被害人入金,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7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二、王某三、高某、杨某、李某、候某、程某任职期间,A座诈骗团伙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 147 万余元,杨某、李某、候某、程某直接聊天、推荐虚假平台,引诱被害人入金,分别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 44 万余元、17万余元、4万余元、8 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任职期间,A座诈骗团伙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 51.9 万余元,其直接聊天,推荐虚假平台,引诱被害人入金,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 6.9 万元;被告人崔某任职期间,A座诈骗团伙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 43.41万元,其直接聊天,推荐虚假平台,引诱被害人入金,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8.85 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刘某、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高某、杨某、李某、候某、魏某、陈某、程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靳某、刘某、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高某、杨某、李某、候某、魏某、陈某、程某系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崔某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靳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高某、杨某、李某、候某、魏某、陈某、程某、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某、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高某、杨某、李某、候某、魏某、陈某、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要旨】
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应判缓刑。
【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建议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陈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并非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或领导者,被告人是受雇或听命于本案中领导者或者组织者,被动接受任务、服从队长的指挥。在实施对罪的过程中,被告人起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从事的犯罪行为相对来说具有可替代性,故应被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之规定;根据
二、被告人虽非主动投案,但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陈述案情,并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1 条“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恳请审判长、合议庭在量刑上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系认罪认罚。
2019 年6 月17日,被告人陈或通过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书面确认签字《认罪认罚具结税》,辩护人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本案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辩护人认为,量刑建议提出部分异议,同意应当适用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四、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
根据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警察大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此前从无前科劣迹。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19 条“对于较轻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出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恳请审判长、合议庭在量刑时结合实际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赃、退赔。
根据
六、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根据
七、被告人陈某因生活所迫,主观恶意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结合案情可知,被告人陈某迫于生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过分危害性。根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情,具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态好,另外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迫于生计,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本案事实,给予充分考虑,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达到挽救被告人的目的。辩护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应宣告被告人陈某以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下并处缓刑,并处罚金。并征得被告人及家属同意,被告人及家属自愿接受罚金。
【案件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司法文书】
(2019)苏0602刑初369号案件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一、要严格综合考虑各种量刑因素,争取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陈某能判处缓刑的原因是:第一,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的陈述案情,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第二,其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第三,陈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第四,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法院也本着刑法的立法宗旨进行审判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本案事实,给予充分考虑,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达到挽救被告人的目的。而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也是从这一角度考虑的。
【结语及建议】
刑事辩护是一个战役,应讲究战略、策略。辩护律师应当怀疑一切,其首要的就是怀疑所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其次,即使犯罪嫌疑人有罪也要穷尽所有法条,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