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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捷律师
李捷律师
河南-洛阳
主任律师

成功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2013-05-20|人阅读

李捷律师成功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 案件来源:被告人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到律师事务所委托法院阶段辩护。

二、 委托辩护的工作:到人民法院复印卷宗材料,认真核对数额,在卷宗总发现起诉书的数额无法一致,特别是卷宗数额不详,没有合法证据予以支持。

三、 本案的焦点问题:鉴于非法经营罪属于具备交易数额达标犯罪,对于犯罪数额敏感,本案被告人超过5万元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此,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房子数额是焦点。

四、辩护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李捷律师

申请事项:

排除下列非法证据:

2012530日十一份《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扣押物品价(标)值》(见诉讼文书卷宗第80页至90页)

申请理由:

一、《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扣押物品价(标)值》违反法定程序。

1、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没有司法鉴定估价资格。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做出的《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扣押物品价(标)值》认定的涉案价值评估无效。

2、行政机关做出的《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扣押物品价(标)值》不能替代《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违反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王潇潇涉案的伪劣烟草应当由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估价。

3、本案《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扣押物品价(标)值》扣押物品程序违法。

对涉案其他行政处罚人张XX、康XX、郭XX、李XX、李XX、党XX、李XX、张XX被扣押的伪劣烟草,没有侦查人员二人以上到场勘验、检查,并制作笔录,提取物品价值材料未经封存、移交等处理,被告人王潇潇为进行辨认程序,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二、《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扣押物品价(标)值》内容违法。

1本案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已经由被告人王潇潇已经明确了实际销售价格,其他接受行政处罚的张孟学等也在询问笔录中显示了伪劣烟草的实际销售价格,本案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211份《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扣押物品价(标)值》总价值与检察机关的指控价值严重不符,存在指控犯罪无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你院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予准许。 此致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 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319

五、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此案由人民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

六、律师评语

新的刑事诉讼法制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较大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时为律师在辩护中提供了新的维护被告人权益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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