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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方律师
王世方律师
安徽-合肥
合伙人律师

女子被火车碾过身体失去三肢,向铁路局索赔570万

其他2012-02-06|人阅读

案件回放:2005年4月23日晚上,来自广西柳州的胡丈夫李从湖南吉首乘上了张家界至南宁的2011次列车,准备回家。第二天凌晨1时左右,列车行驶至广西三江县八斗车站附近,胡上完厕所返回卧铺,走到车厢中段过道上时,脚下平整的地板忽然翘起,胡还未做出任何反应,瞬间就从洞中掉到火车下的路轨上,并立即被高速行驶的火车碾压而过。胡当场被压断整条左臂(至肩关节),整条左大腿(至腹股沟),右腿小腿的踝关节及脚掌(均为压断分离)。幸存的右臂粉碎性骨折,头皮也被掀翻三分之二,头骨暴露,整个人血肉模糊,当即失去了知觉。

当胡渐渐清醒过来的时候,靠着残存的断臂掰着铁轨一点点挪动、翻滚,几经努力后翻过了铁轨。她幸而被随后驶来的火车的司机发现才得以获救。经过抢救虽然胡某保住了性命,但失去了三肢(包括左臀部),一肢残废,经鉴定为一级甲等残废。

由于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11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柳州铁路局予以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0万元。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20万,伤残赔偿金74.4725万,雇用护理保姆费54万,残疾辅助器具费92.08万,被抚养人生活费2.599万,伤残后续治疗费118万,误工费5.7992万,住院伙食补助费0.525万,住院及装假肢营养费1.8万,换房改房费41.3万,康复费2.88万,康复护理费2.16万,外出就医住宿、交通费11万,残疾人辅助用品费9.6万,心理治疗费6万,伤残生活营养费9万,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2万,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

王世方律师评论:就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看,570万的赔偿请求的确是个天价,可以说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我国至今还没有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超过300万人民币的判例。但由此引发人们对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思考,不得不承认我国当前的赔偿标准过低并不能体现生命健康是最基本的人权的法制理念。

另外引起大家注意的就是原告要求了12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也正因为如此,赔多赔少难有定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损害和所受痛苦程度,裁量适当的数额。

但由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也就支持几万块。因此对于12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恐很难得到支持。

对于这样所谓的“天价”赔偿案,引起社会注意的也许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当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不足,也希望这样的案件能够引起立法者的注意从而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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