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1月某一天,被告杨某驾驶一辆轿车经过安庆市集贤南路时,与原告龙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杨某与龙某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达成后,杨某赔偿了部分款项,在剩余款项未得到赔付的情况下,龙某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杨某和事故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保险公司以杨某和龙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进行抗辩,法庭上经过激烈的争论,最后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龙某8000余元。
丁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协议的一方能否撇开协议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杨某在赔偿了协议中的部分款项后,对于协议中的剩余款项拒绝赔付,所以,龙某有权撇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而直接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在此律师特别提醒,为避免讼累,事故发生后既然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就应按约履行,以免进一步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