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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安律师
丁国安律师
安徽-安庆
主办律师

医院赔款该不该

损害赔偿2015-04-02|人阅读

案情回放: 20095月某一天,高某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致伤,高某立即被送往某骨科医院治疗,该医院仅以病人骨折治疗,住院一周后,高某出现腹痛、血压下降等症状,随即被转入上级医院,上级医院为其进行了“剖腹探查术+脾脏切除术”,但最终高某还是因脾脏及左肾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高某亲属在完成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后,又将前述骨科医院和上级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最后,经法院调解,两医院分别给付了2万元息讼。

丁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事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医院是否应该再行赔偿。目前对于侵权案件能否获得重复赔偿在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本人认为是否可以重复赔偿需要区分具体的赔偿项目是属于财产性的补偿项目还是人身性的赔偿项目,比如说医疗费就属于财产性的补偿项目不能重复获得赔偿,也就是说赔偿的数额一定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属于人身性的赔偿项目,应该能够获得重复赔偿,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固定的价值来衡量的。就本案来说,因为两医院没有能够及时地查出高某的病因并对症治疗,加大了高某死亡的可能性,所以对于高某死亡人身性赔偿项目进行适当的重复赔偿无疑是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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