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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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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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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判案例:刘某某犯贩卖毒品(海洛因99.9克)罪

刑事辩护2018-01-24|人阅读

  2009年6月29日深夜,刘某某与刘某元从广州市番禺区驾车前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的xx酒店,在酒店停车场停车后,刘某元留在车里等待,刘某某则进入酒店,径直来到705房。开门的是两位外国人,一男一女。在相互问清姓名等情况后,刘某某给两位外国人支付了18200元,两位外国人则交给刘某某一包毒品。交易迅速完成后,刘某某下楼来到停车场,准备立即驾车返回番禺。就在此时,几名缉毒警察赶到,将刘某某和刘某元抓获,从刘某某身上搜出毒品一包,经现场称量,重量为99.9克。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出具的(2009)第204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该包毒品为海洛因,重99.9克。刘某某迅即被刑事拘留、宣布逮捕。

  依据《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走私、发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某某贩卖海洛因99.9克,依法可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经李文涛律师辩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虽然没有直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构成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观点,但对刘某某进行了谨慎量刑,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对刘某某从轻处罚,按照法定的最低刑期对刘某某量刑,最终仅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番法刑初字第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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