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2年,金某某在韩国境内设立了两个网站,同时以他人名义在广州市白云区设立公司,在广州以低价购买假冒多个著名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然后在韩国市场高价出售,从中牟取暴利。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金某某通过在广州低价购买、在韩国通过网站兜售的方式,销售假冒多个著名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销售金额高达一百五十多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李文涛律师辩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决定对金某某减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金某某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最终仅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2012)穗中法知刑初字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