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蒙华宗律师
蒙华宗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高龄,再婚夫妻的婚姻财产维护

其他2009-10-19|人阅读

20064月,桂林市某区六十多岁的刘某(女)起诉自己七十多岁的老伴李某,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时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经评估的房产一套价值十一万八,现金存款和刘某在公司的部分股权,价值八万多,共计二十万多)。双方属于再婚式重组家庭,双方各有儿女且已出嫁。一审送到秀峰区法院后,李某委托一法律工作者,诉求是坚持不离婚,该代理人基于李某这样的诉求,没有向法院提交对方名下的任何财产。最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男女双方各得十万。李某在接到判决后不服,又通过朋友找到事务所,委托本人办理二审代理。听完当事人陈述方知:双方当事人在十多年前经女方单位的工友介绍认识,并重新组成家庭,婚后十多年,男方在单位分得福利房一套,双方恩爱有加,常相互搀扶在小区内散步,但近两年,李某性功能下降,刘某出现了婚外情(仅当事人陈述,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意与李某离婚,并分得部分财产后再另找幸福,但是刘某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对于自己名下的财产证据,并没有向法院提交。所以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也只判决分割了男方名字的财产,女方名下的财产并没有得到实际分割。

案件法律关系:李某与刘某属于准离婚式的夫妻关系,拥有经法院明确处理的共同财产有二十多万,挂在刘某名下且未明确分割处理的财产有六万多(主要是下岗补偿和保险受益)

客观事实:刘某名下的财产证据在一审时没有提交,到二审再提交不一定得到法官的认可和采纳。

审判结果:到九月份开庭审理的时候,作为代理律师,尽管费尽心思,找了诸多的理由说明当时为什么不提交对方名下的财产证据。又从二老再婚十多年的点点滴滴去详细陈述,希望可以从情理去感动法官,留住这一对夕阳夫妻。但法官还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认定我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为新证据,最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律师感触:一、高龄,再婚的夫妻应该有一定的防范意识。这样的夫妻结合很多时候并不是基于良好的感情基础,而是基于生存和生活需要走到一起,当双方离婚影响到基本的生活时候,一方会做出一定的让步,相反,当双方结合与否,毫不影响哪方生存的情况下,夫妻矛盾就会暴露,并会成为离婚的导火线。这样的夫妻往往是,有经济能力的一方需要另一半来照料自己的生活,而有照料能力的一方除了找个伴来弥补精神生活空虚外,更多的是找个经济支柱来维持生计。这时,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该合理维护自己的经济收入,即便是婚姻在某天真的出现意外,不至于出现这样的尴尬,自己为对方抚养小孩几年甚至十几年,到最后离婚还得分一半的财产给对方(还不如找个保姆来照顾自己),更重要的是自己的财产还在,不至人去楼空,。二、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做为被诉方,不管有没有离婚的意向,都应该做好离的准备。被诉方在应诉的时候应当向法院提交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证据,即:做最好的准备,做最坏的打算。万一法院真的判离了,也不至于从财产有这么多的亏损。三、在诉讼中,特别是一审诉讼(万事开头难),原先或是被告一定要请一位专业律师为自己维权。这要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但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是为了赢官司,而不是为了省钱。一位好的律师可以帮当事人把前期的基本工作做得非常完善,会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出现前解决掉,这样的律师在庭审辩论的时候定会占一定优势,甚至巧妙引导法官判案,能够很好维护本该属于自己的的合法权利,所以,不管是在哪个领域的诉讼,做为一方当事人,应该经过对比选择,为自己找一位专业的律师维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