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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军民律师
姚军民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发生工伤事故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工伤2012-09-24|人阅读

一、接受委托

20117月,一位刘先生找到我,说其儿子刘某某20114月在某工地上班时不幸从3楼摔下,造成腿骨骨折。刘某某现已出院,经鉴定为10级伤残。其儿子的老板是张某某,该工地是某公司的工地,听说是张某某承包了该工地的部分工程。住院的医疗费都是张某某出的,现在张某某也说自己没钱赔偿,刘先生不知道该怎么办,因此委托律师全权办理此事。

二、案件主要事实

通过向张某某了解,其承包了某公司建筑工地的墙面抹灰工程,刘某某是朋友介绍来到工地上班的,张某某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均由张某某负责,某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他自己现在还没挣到钱,没钱赔偿刘某某的损失,并咨询此事公司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诉讼策略

经过对本案的研究,律师认为:1、刘某某在上班期间受伤,肯定是工伤。但是因为某公司一直没有承认刘某某是本公司的员工,且某公司和张某某签订有承包合同,那么公司不可能配合刘某某申请工伤;而张某某不具备用工资格,和刘某某之间形不成劳动关系,因此申请工伤,走工伤赔偿的路子很难,并且时间会拖很久。2、刘某某事实上在某公司工地上班,并且受雇于张某某,已经和张某某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张某某和某公司之间的约定因为违反公平原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某公司应当对刘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4、刘某某是城镇户口,人身伤害赔偿金额和工伤赔偿金额相差不大。经过律师分析研究,决定不再为刘某某申请工伤,而是直接走人身伤害赔偿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起诉

20118月,律师代刘某某向刘某某受伤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刘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3828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201112月,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刘某某受雇于张某某事实成立,刘某某受伤,张某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张某某赔偿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284元;2、被告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建设项目盲目的承包给没有资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其发包行为给工地的安装增加了安全隐患,且被告某公司与张某某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因此被告某公司应当和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1、在实践中,公司把部分工程承包给个体老板的很多,并且公司往往把一切责任推给个体老板,而老板经济实力不强并且不可能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受伤后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律师建议,一旦在工地出现伤亡事故,首先要报案,其次是咨询律师寻求解决方案,免得自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2、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把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得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民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公司在对外承包时怎么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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