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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军民律师
姚军民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二级伤残怎么赔偿?

劳动工伤2012-09-24|人阅读

一、 案情简介:

陕西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某县承包了防洪堤工程,王某某为某县农民。20114月始,王某某受雇于陕西省某建筑有限公司从事河堤挖掘工作。20115月该工程突发事故,一块大石头从河堤上滚落,砸到王某某腿部,导致王某某两条腿截肢,后经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为二级伤残,护理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112月,王某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全权委托我处理该赔偿事宜。

二、 诉讼策略: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王某某的伤为工伤,单位也愿意按工伤标准对王某某进行赔偿,但是按工伤标准赔偿,王某某只能按法律规定每个月从陕西省某建筑有限公司领取伤残津贴,而不能一次性解决。如果这样处理,王某某就没有保障,因为没有人了解这家建筑公司经济实力也没有人知道这家公司什么时候会破产!而且王某某是四川人,而建筑公司是陕西的,每月领取伤残津贴也不靠谱!

经过详细研究,律师决定按人身伤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起诉:

201112月,律师代王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省某建筑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某:1、误工费2、护理费3、交通费4、住宿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6、营养费7、残疾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器具调整维修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终身护理费12、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85568元(大写:柒拾捌万伍仟伍佰陆拾捌元整)。

四、 判决:

经过漫长的等待,20126月,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被告陕西省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做工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原告应得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在雇佣活动中雇员受伤后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被告陕西省某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1、误工费2、护理费3、交通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营养费6、残疾赔偿金7、残疾辅助器具费8、器具调整维修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终身护理费11、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3821元(陆拾万零叁仟捌佰贰拾壹元)。

律师点评:本案从没有执拗于法律按工伤规定索要赔偿,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作诉讼策略的调整,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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