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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艳超

蒋艳超律师

于江萍

于江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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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艳超律师简介

蒋艳超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操作经验丰富,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等。服务宗旨: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及委托人的授权,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实实在在,能够把事情办好,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的感谢对我是莫大的欣慰 法律服务范围: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遗产继承、拆迁安置、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调解谈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工商查询、公司法律服务等等。 服务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代理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活动,提供专项法律建议和处理方案,担任公司...

于江萍律师简介

于江萍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法学和理工科复合教育背景。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调解中心特聘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市法律援助律师成员、崂山区法律援助律师成员、青岛市、崂山区、城阳区婚姻继承讲师。 擅长并承办了大量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婚姻、继承、拆迁析产、合同、房地产、金融、经济、知识产权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非诉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赢得了客户好评。为国家政府机构、国企、外企提供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担任数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具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大量社会资源,注重将法律规定、诉讼策略与实际案件有机结合,为不同类型客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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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江萍律师
  • 如何起诉离婚

    您好 你需要把你们离婚的事实,离婚的要求包括财产要求,子女要求等综合一下,写一份离婚起诉书,然后去当地法院立案庭立案,之后按法院告知的开庭时间等待开庭审理就好了。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诉讼时效为2年 但是可以想办法 让时效中止中断 来要回你的钱

  • 债权人的债权额超出了次债务人的所负债务额,债权人可否要其赔偿利息损失?(因债务人失踪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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