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四川当地买了一套房子,并签了认购书,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口头告知我们2016年接房。2016年4月告知我们接房时间改在2017年接房,而且当初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查了下相关规定,没有预售许可证是不能销售房屋的,而开发商违规抄作。到现在都不知道开发商有没有拿到预售许可?现在想退房可以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你遇到的这种情况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