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提示】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需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病例、诊断证明等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
(2)护理费。前提是受害人受到损害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由医疗单位证明需要有人进行护理。
(3)交通费。仅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既要有利于受害人身体的恢复,又要具备必要性。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予以赔偿。
(6)辅助器具费用。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假肢或其零部件、假眼、助听器、盲人阅读器、助视器、矫形器等费用。
(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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