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胡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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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律师解答服务记录:
胡律师 你好: 我接到上海一家A公司的人事录用通知:“我公司将与您签署起始期间为:2008年3月17日---200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满期经主管考核合格后,转往世博集团.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由上海外服与您签署自: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但在此合同结束后,虽然是跟外服签,却是与另外一家B公司签证合同(期限2008.7.1--2010.6.30),此事也跟A公司人事 领导确认后签了合同 问题的关键就是: 今年6月底又接到与A公司的签订合同,入职时间界定A公司答复“ 08年7月1日与 B公司签署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入职起始时间为,有效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08年7月1日至10年6月30日,不属于 A公司有效合同期限内;故10年7月1日为A公司入职时间。”这样的时间界定让我失去了很多福利,我觉得非常不合理 请你帮我对此事指点一下,这个A公司的人事是对此事一直负责的,我想知道,这样的公司规定是否合法,明明是A公司将合同转给外服的,而且08与A公司签的合同难道不是有效合同吗? 麻烦你帮忙解答,感谢!
您好,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胡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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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希望能够得到你的帮助. 我们是保洁公司.在2010.01.01和上海江苏银行合作.到现在为止已经有一年,但这一年,我们和银行的合同的一直没有签,主要是银行没有签,我们该签的字都签了,但到这个月.银行突然打电话说终止和我们的合作,就是明年不再和我们合作了,我请问一下,我们能有哪方面的优势让他们继续和我们合作,或者不再继续合作,他们应补偿我们什么吗
您好,没有签订合同比较难界定银行是否有义务跟你们继续合作。建议当面咨询。
胡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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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底,我由原来的贸易公司辞职.由于本人在老家,没有到公司当面交接,通过书面的形式提交了辞职书,并得到公司的回复同意离职.8月底,原公司的同事电话我说,由于与客户对帐,有4万左右的货款没有得到对方的确认,并且客户也没有订单和提货单.不承认曾经收到货物.现在公司为了追讨货款,准备告我,追究我的责任.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原公司可以要求我承担责任么?
您好,具体要看公司的证据。具体请当面咨询。
胡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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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能否纳入动迁范围需结合当地的动拆迁政策。具体请来所咨询。
您好,能否纳入动迁范围需结合当地的动拆迁政策。具体请来所咨询。
胡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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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很难主张违约金。滞纳金这一概念是用在行政诉讼范畴的概念,对欠缴税款、水资源费及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建议前期可以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支付货款。
您好,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很难主张违约金。滞纳金这一概念是用在行政诉讼范畴的概念,对欠缴税款、水资源费及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建议前期可以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支付货款。
胡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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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代通金等。具体欢迎来所咨询。我所地址: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楼A座(近东昌路)(地铁2号线东昌路3号出口)
您好,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代通金等。具体欢迎来所咨询。我所地址: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楼A座(近东昌路)(地铁2号线东昌路3号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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