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胡律师 你好: 我接到上海一家A公司的人事录用通知:“我公司将与您签署起始期间为:2008年3月17日---200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满期经主管考核合格后,转往世博集团.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由上海外服与您签署自: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但在此合同结束后,虽然是跟外服签,却是与另外一家B公司签证合同(期限2008.7.1--2010.6.30),此事也跟A公司人事 领导确认后签了合同 问题的关键就是: 今年6月底又接到与A公司的签订合同,入职时间界定A公司答复“ 08年7月1日与 B公司签署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入职起始时间为,有效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08年7月1日至10年6月30日,不属于 A公司有效合同期限内;故10年7月1日为A公司入职时间。”这样的时间界定让我失去了很多福利,我觉得非常不合理 请你帮我对此事指点一下,这个A公司的人事是对此事一直负责的,我想知道,这样的公司规定是否合法,明明是A公司将合同转给外服的,而且08与A公司签的合同难道不是有效合同吗? 麻烦你帮忙解答,感谢!

2010-12-20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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